部长信箱回复|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原环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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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01年12月27日发布并施行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2017年11月20日发布并施行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目前仍然有效,那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是否可以由建设项目的环评单位编制呢?
2019年4月部长信箱的两封回复回答了这个问题,请参考:
主要对生态造成影响的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类)编制验收调查报告,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工作;
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污染影响类)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不受该规定限制。
来信|
根据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均未明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否可由该项目原环评单位承担。
而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分管理人员及专家依然以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办法》(原环保总局令第13号)中“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为依据,认为建设单位委托原环评单位开展验收工作。
这是否合理呢?根据新的验收管理精神,个人认为,在明确主体责任的情况下,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在指导措施的落实情况下更具有针对性。
请贵部明确在新的管理要求下,环评单位是否可以同时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呢?
回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废止,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仍然有效。
因此,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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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2日部长信箱回复
关于环保验收是否可由原环评单位承担的疑惑回复
来信|
2019年4月1日在部长信箱《关于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可由环评单位承担问题的回复》中结论:“虽然原环评单位开展竣工环保验收对项目实际情况更了解,但环评单位不可以承担该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我们有一些疑惑: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确实仍然有效,但其针对的是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调查报告,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工作是否可不受上述条款限制,可由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编制?
2、如果上述条款的解读包含了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的编制工作,那在《管理办法》实施起至部长信箱回复期间,由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技术机构编制污染性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的行为是否合规,是否有补救措施?
回复|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主要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因此,生态环境影响类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验收调查报告(表),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而编制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受该规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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